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节:人民警察法律关系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
 
 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指由人民警察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警察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特征
 1、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人民警察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是以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为依据,在调整警察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这种特殊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人民警察法律、法规及规章。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因为,未经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关系,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
 2、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警察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行政主体在警察法律关系中具有固定性和不可代替性。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警察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警察职权而产生。没有警察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就不可能形成警察法律关系。所以,警察行政主体是任何一个具体警察法律关系都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是警察法律关系。
 3、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一样,在发生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警察行政主体在警察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指挥的地位。对于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所提出的要求和作出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只有接受的义务。所以,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是由警察法律关系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人民警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人民警察法律规范所调整警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中始终必有一方是警察主体。警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
 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中依据警察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警察法律关系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所处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可分为:
 1、警察主体。警察主体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利,承担警察义务的警察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是人民警察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主体。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警察权利、履行警察义务为前提条件。
 2、警察行使职权中的相对人。警察行使职权中的相对人是指在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中与警察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它与警察主体一道构成警察法律关系。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便产生户籍管理、省份证管理。也可能涉及公民出境、入境产生出、入境管理法律关系;也有因涉嫌犯罪被追究等与警察机关产生法律关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行业的管理等等。免不了与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其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是构成人民警察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警察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同时,也对警察主体所实施的警察行为进行监督。
 (二)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客体
 警察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警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警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若没有具体的对象,也就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就不可能产生警察法律关系主体。因为警察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以其指向的对象,即目标所在为条件。根据警察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
 1、公民的人身权。公民人身权利与义务包括公民的身体权利与义务和公民的身份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根据警察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决定了警察有义务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对公民的身份进行管理和确认;公民因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有权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等。公民由此而成为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所指向的对象,成为人民警察法律关系客体。
 2、物质财富。物质财富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物质财富自身没有意识,其存在本身不是警察法律关系客体,但是物质财富的存在会引起警察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因物质财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警察主体因执行职务的紧急情况下而产生的征用交通工具,或者拆除相关建筑物。由此而导致的补偿;因发现违法违禁的物品等,便产生了收缴、没收等行为。物质财富一旦与警察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物质财富也就成为了人民警察法律关系中指向的对象。
 3、行为。行为是指警察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分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式。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