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复习要点]
  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起源  古代警察  近代警察  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  我国近代警察的建立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警察的本质特征  警察的基本职能  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文化大革命”前17年公安机关取得的伟大成就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要点详解]
  一、警察的含义
  警察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含义,但最基本的是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在我国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警察的性质,武装性质,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二是警察的任务,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二、警察的起源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对于警察的起源,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警察与人类共生的自然起源观;一种是警察与国家同步产生的马克思主义起源观。
  警察自然起源观认为“人类自从有了群体生活,就有了警察作用”。这种观点把警察说成是一种自然现象,即超阶段、超国家的现象。
  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认为在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警察;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随着国家的产生,警察才成为必要。这是科学的警察起源观。
  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条件:1.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三、古代警察
  1.古代警察的概念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2.古代警察的特点(1)警政合一,军警不分。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虽然作为警察行为对国家与社会来说是绝对必需的,但还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结构稳定的专门的警察机关。
  (2)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神灵”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长官意志具有主导作用。皇帝、行政长官,甚至宗教组织直接处理罪案是常见的。
  (3)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大量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秩序的问题靠私刑解决。
  四、近代警察
  1.近代警察的发展
  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
  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建立近代警察制度较早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的市政警察。英国在中世纪就建有治安法官制度。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庇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此后,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
  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
  2.近代警察的特点
  (1)职能独立化。过去寓于军队、多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中的警察职能,近代已主要集中在专门的警察行政机关。
  (2)组织系统化。警察组织,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中,形成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
  (3)行为法抬化。警察机关的建立,其体制的形式,职权的内容,都是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的。
  要求警察行为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施行,排斥无法定警察职权的机关与人员滥施人身强制、侦查、审讯等行为。
  (4)服装统一化。有统一的制式服装,为了便于行使职权,警察穿着与国家其他公务人员不同的统一的制式服装。
  五、近代警察管理体制
  在世界上,警察管理体制因国而异,大体有两种管理体制:(1)地方自治制。即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全国没有统一的警察组织。中央政府无权指挥地方警察机构,只起监督作用。这种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属于此种管理体制。(2)中央集权制。即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有统一的警察组织机构,各级警察机关的职权由中央统一规定。这种管理体制以法国为代表,德国、西班牙也属于此种管理体制。
  六、我国近代警察的建立
  中国的近代警察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之后的产物。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其内容之一是改良司法,举办警政。各地试办警政的基础上,参照外国的经验,于1905年在北京成立巡警部。这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中央警察机关。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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