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发现辞退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7.辞退人民警察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终止和警察身份的丧失。人民警察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和承担警察的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10条规定,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①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③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④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⑥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衔制度
  1.警衔的概念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2.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统一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3.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具体包括:(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4.警衔等级的设置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5.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6.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钓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3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4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①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②胜任本职工作;③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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