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制戒毒的期限。
《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7.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
(1)治疗。《强制戒毒办法》第11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措施,建立治疗档案,依照有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管理。《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提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3)保护。依据《强制戒毒办法》第]2条规定,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4)组织劳动。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5)教育。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四)收容教养 1.收容教养的概念。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较重的一种方式。
2.收容教养的对象。
我国《刑事》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这条规定收容教养的对象是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对不满14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收容教养的问题,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这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3.收容教养的内容。
在收容教养期间,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教育达到改造好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悔过自新,惩罚仅是一种手段,是辅助措施。解决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识记重点] 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
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工业
劳动教养的对象
不予收容教育的情形
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
收容教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