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警察简章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三、招考程序
  报名确认与网上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监狱系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笔试之后,选调生招考程序单独进行,详见选调生职位表说明。
  (一)报名资格审查与确认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具体方法请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2.网络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根据招录职位需求,结合自身条件,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时填写报考基本信息,并根据网络程序的提示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3.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2)进入面试人员的面试费用为40元。
  (3)进入体检环节后的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4.纪律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如考生个人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提供个人信息不实,资格复审期间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及相应的处理。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2.笔试加分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2)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村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报考人员,只能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一次,不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缺考一科、《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2)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3)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村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5)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6)驻疆部队(含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本人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以上部队干部部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子女)须提供配偶(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8)报考农民或村干部职位的报考人员须供农村户籍证明,以及乡党委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3.资格复审部门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职位的资格审查;
  (2)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监狱系统职位的资格审查;
  (3)南疆四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乡镇机关职位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地区,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见附件2)。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见附件4)执行。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附件5)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所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须提前1天报到。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经地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昆仑网站下载),并报以上部门和相关地州。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相关单位、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招考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依据公务员法进行初任培训,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新录用公职人员“双语”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组织“双语”培训。初任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调剂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剂公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否则不予录用。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1.自治区及相关地州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和新疆昆仑网站(http://www. xjkunlun.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具体问题解答,选调生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狱系统职位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负责、南疆四地州乡镇职位由相关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1. 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基层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下载)
  2.《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
  6.监狱人民警察报考说明
  7.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下载)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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