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2009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招警    发布时间:2012-12-10    招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一、考录人数、范围、程序和条件

  为切实加强我省藏区公安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公安警力,根据《青海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试行)》和《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批准,现面向全省(本省生源或本省院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公安机关特警和基层派出所民警68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9年公开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组织考核、审批录用的程序进行。报考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裸眼视力4.8以上),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身体条件,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公安特警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3年3月17日以后出生),基层派出所民警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0年3月17日以后出生),同时还需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见 2009年3月17日青海日报第7版)。每个职位报考人数不满5人,形不成竞争的,原则上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从优待警的决定精神,对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机关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和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在报考全省公安机关职位且符合报考条件的,笔试总成绩照顾5分。

  二、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4月5日—4月7日

  2、报名地点:(1)报考西宁市职位的在市人才考试中心五四大街(西宁市交通局一楼大厅)报名;(2)报考各州地公安机关职位的分别在各州地人事局报名。

   3、报名手续:报考者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须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原件、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各1 份,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报考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4、考试时间: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9年4月25日—26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面试及所占成绩比例

  (一)笔试内容为:申论(占笔试成绩的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成绩的40%)、计算机应用(占笔试成绩的20%)。笔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60%。

  (二)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成绩占考生总成绩的40%。

  (三)报考藏汉、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职位的考生,申论第二问必须用民族语言文字作答,否则不计分,按未达到职位条件要求处理,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四、体能素质测评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体能素质测评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项目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分为25周岁(含)以下组和25周岁以上组,凡2009年3月17日未满26周岁的人员一律视为25周岁。测评内容为:男、女4X10米往返跑,男、女立定跳远,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素质测评每项占体能测试总成绩的25%,体能素质测评各项低于最低评分标准的一律按0分计算。体能测评合计达不到60分的,予以淘汰。不足部分依次递补。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体能素质测评合格的考生,按照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以录用职位与报考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组织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不足部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的具体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由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八、录用及录用后的待遇

  经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和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参加上岗培训,培训期满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参加下一期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确定的职务的级别确定工资,评授警衔,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九、监督

  招考工作由公安部进行督考,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省纪委:0971—8483188 省监察厅:0971—8482559

  省公安厅纪委:0971—8293203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971—8293212

  本公告由青海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公安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它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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