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和初审工作说明

来源:咨询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14    咨询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2012〕1669号,以下简称“注册申报通知”)的规定,现就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和初审工作做简要说明,并提出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个人和执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申报工作。
1、要认真学习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申报通知及有关工作说明,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正确把握各项标准,按照申请的类别对照条件准备材料;
2、在填写《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之前,请仔细阅读注册管理系统操作指南,依据注册管理办法中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有关条款填写申报内容;
3、按照申请的类别准备有关文本材料;
4、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报。 
二、协助初审要求
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要主动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注册基础性工作:
1、地方协会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早汇报、早沟通,确保按时按要求上报材料;
2、协会负责注册的工作人员要学好文件,掌握政策,把握标准,依法办事;
3、要尽快熟悉注册管理系统,解答有关操作问题;
4、服务要到位,例如:要摸清本地区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情况,取得注册证人员情况,尚未取得注册证及注册证失效人员情况,了解今年初始注册的可能人数,了解今年继续注册的可能人数。2009年12月18日获得初始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应参加继续注册。2009年12月18日获得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的人员,今年也应参加继续注册,这是今年注册的新情况。相关信息要尽快告知,以便执业单位和申请人及时了解;
5、做好初审合规性审查,按规范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评审工作,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注册成功。 
三、注册条件和范围
(一)注册条件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l、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2、必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
特别说明:如该单位没有工程咨询资格,则该单位必须是下一年度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此时,申请人可以申请预初始注册,待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获得批准后,方可取得注册证。如单位工程咨询资格未获批准,申请人预初始注册自动失效。
3、信守职业道德。
4、具有良好的工程咨询业绩。
5、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1、初始注册:2003~2012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2、变更注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3、继续注册:2009年12月18日获得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注册的。
4、注销注册: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四、申报内容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注册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2、人员证明材料
 (1)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3)执业资格证书(编号页、照片及签章页)、身份证、毕业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2003年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复印件;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企业法人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交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事业法人执业单位需提交申请人的人事证明材料(必须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是事业法人执业单位聘用的事业编制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执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6)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尺寸要求:宽3.6厘米×高5.0厘米)。
3、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范围: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2)业绩数量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类):
 ①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申请人所提供的编制行业规划和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业绩可视同为规划业绩);
 ②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④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包括对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的评估咨询以及项目概预决算审查等);
 ⑤项目后评价报告(规划和项目的后评价)不少于5项。
(3)业绩材料要求:
应包括业绩文本原件封面页、署名页、目录页的复印件,符合级别、专业和服务范围要求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由委托单位(委托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应排列在一起。
(4)业绩填写要求:
①选择并确定业绩(服务项目)所属的服务范围;
②填写服务项目名称、规划类型或建设规模、完成时间;
③选择并确定服务项目所支持的申报专业、标明本人在服务项目中起何作用;
④填写申请人在服务项目中完成的具体内容,包括技术分工或专业分工;
⑤申请人提供业绩时,如果业绩完成单位未在申请人简历中出现,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成此业绩时该单位与申请人的聘用或委托证明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否则此业绩无效。
4、申请专业划分
申请专业划分如下:(1)公路;(2)铁路;(3)城市轨道交通;(4)民航;(5)水电;(6)核电、核工业;(7)火电;(8)煤炭;(9)石油天然气;(10)石化;(11)化工、医药;(12)建筑材料;(13)机械;(14)电子;(15)轻工;(16)纺织、化纤;(17)钢铁;(18)有色冶金;(19)农业;(20)林业;(21)通信信息;(22)广播电影电视;(23)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2)水利工程;(25)港口河海工程;(26)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27)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细分: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5项);(28)建筑;(29)城市规划;(30)工程技术经济;(31)其他(按具体专业申请,比如:旅游工程、商物粮、气象工程、国土资源、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新能源等)。
申请第(6)、(11)、(16)、(23)专业资格,应按照核电、核工业、化工、医药、纺织、化纤、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分别申请。申请第(27)专业资格,应按照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分别申请。
5、初始注册程序
(1)本人申请
由本人向执业单位提出申请,承诺书中说明本人未在其他执业单位注册,并提交有关电子和文本申请材料。
(2)执业单位审查
①负责对本单位每个申请人的电子和文本材料进行审查,并填写承诺书;
②执业单位要查证申请人是否在其他单位注册;
③审查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的专业与所提供的业绩是否相符;
④执业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⑤执业单位填写电子审查意见,打印后加盖公章;
⑥将本单位审查后汇总电子文件上传,文本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初审机构,电子文件与文本材料内容要一致。
(3)初审机构审核
①受理
初审机构负责接受执业单位上传的电子文件与上报的文本申请材料,并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构应一次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补正。
②审核内容
基本情况审查。包括所填写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执业单位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条件审核。包括执业单位是否具备工程咨询资格,或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提供的职业道德证明是否符合要求等。
材料审核。包括执业单位上报的电子文件和申请材料是否合规,电子文件与文本材料是否一致。
业绩审核。包括填写的业绩是否与申请专业相符,业绩类别与数量是否达到规定,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等。
审核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写出具体情况和处理建议。
初审机构要对所审核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尤其是要防止申请人同时在两个执业单位注册,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或现场查验。
初审意见。经初审机构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后,如申请材料没有问题,初审意见中应写明: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规定。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在初审意见中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执业资格证书不实等等。
③上报
上报之前初审机构要检查电子软件填写内容与文本材料是否一致,将初审后申请材料打印加盖公章后,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简称中咨协会),并行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①受理
由中咨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接收初审机构上报的初审电子和文本材料,并进行材料的基本审查。
②专家评审
中咨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包括:认定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认定申报人员的专业;不予注册情形的审查等。
③批准
中咨协会将专家评审结果征求申报单位意见,并进行复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和继续注册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并由中咨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式样。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由中咨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告知初审机构具体理由,并由初审机构通知到申请人。 
(二)变更执业单位
1、申请材料
包括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填写电子软件要求
首先登录注册管理系统,用申请人的注册证号码为用户名及申请人注册过的密码直接进入注册管理系统,确定执业单位所属的初审机构,填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简称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
(2)文本材料要求
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一式1份):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④备案登记表(跨初审机构变更需提供)。
人员证明材料:
①新执业单位的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②新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④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
⑤新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⑥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2、变更执业单位程序
(1)本人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交原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2)本人持原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向原执业单位所在地工程咨询协会登记备案(跨初审机构变更需要提供)。
(3)本人向新执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4)新执业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填写电子审查意见上传,将文本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初审机构审查。
(5)初审机构对执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构应一次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补正。
初审内容包括:新执业单位资格及正在生效合同的审查、申请人的注册时间有效期、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的有效性。
(6)初审机构将初审后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填写的电子审查意见通过注册管理系统上传。具体由中咨协会负责办理。 
(三)变更专业
1、申请材料
包括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填写电子软件要求
①首先登录注册管理系统,用申请人的注册证号码为用户名及申请人注册过的密码直接进入注册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简称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
②按要求填写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业绩;
③添加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原件的扫描件。
(2)文本材料要求
变更注册(专业)申请表(一式1份):
①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②承诺书;
③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④工作简历;
⑤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
人员证明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一致或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③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3)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2、变更专业申请程序
(l)本人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交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执业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填写电子审查意见上传,将文本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初审机构审查。
(3)初审机构对执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先退回补正;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本年度不再受理。
(4)初审机构将初审后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与初始注册上报程序相同,与所有初始注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填写的电子审查意见通过注册管理系统上传。
(5)申请变更专业同时变更执业单位的人员须分别填报申请表,按变更专业的程序上报。 
(四)继续注册
继续注册包括继续注册申请表和人员证明材料两部分。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申请人在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不需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1、首先登录注册管理系统,用申请人的注册证号码为用户名及申请人注册过的密码直接进入注册管理系统,填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简称继续注册申请表)。
继续注册申请表(一式1份):包括封面、承诺书和继续注册申请。
人员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2)正在生效的执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执业单位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注册在拟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无需提供);
(4)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申请人被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5)执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与初始注册要求相同)。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
2、本人将继续注册申请表交执业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3、执业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文本申请材料上报当地初审机构审查,同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填写电子审查意见上传。
4、初审机构对执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构应一次告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补正。
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注册时间有效期、执业单位任用(聘用)证明的有效性、职业道德证明材料的有效性、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5、继续注册的人员,同时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的,需分别填写相应类别的申请表和提交相关材料。
6、初审机构将初审后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填写的电子审查意见通过《注册管理系统》上传。 
(五)注销注册
1、注销人员情形:指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况。
2、注销注册申请表:包括封面及基本情况两部分;注销注册人员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书》及复印件。
3、注销注册程序
(l)由初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并填写《注册管理系统》有关表格,打印后加盖公章,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2)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执业单位必须填写承诺书并签字,承诺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文件填写和上传原件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完成,相关证明材料均需上传原件的扫描件;
(三)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四)上报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格式填写(一式一份),在申请材料封面上加盖执业单位公章后装入档案袋。在管理系统中打印档案袋封面并粘贴在档案袋正面;
(五)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六)业绩证明复印件的装订顺序必须与业绩表中的业绩排列顺序一致;
(七)申请人要规范填写执业单位名称
申请人填写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对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单位名称一致。
(八)注册证书用照片
申请人:用圆珠笔在申请人照片背面工整、清楚地填写申请人姓名、执业单位名称、初审机构简称;
执业单位:将本单位申请人的照片装入信封,信封封面列出初审机构名称、执业单位名称及所有申请人姓名,然后报初审机构;
初审机构:将各执业单位上报的照片信封按顺序放入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列出初审机构名称及所有执业单位名称,然后报中咨协会。
(九)中央管理企业和部属单位申请要求
合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出申请时,其执业单位应向所在地初审机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申请人,一定要在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申请初始注册,并报该总公司所在地的初审机构。
(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容
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每年办理一次。
变更执业单位必须先由调出的执业单位同意并盖公章,然后调入的执业单位同意并盖公章,还须经调入执业单位所在地初审机构审核盖章。异地变更的应在调出所在地工程咨询协会备案,并报中咨协会。
(十一)“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
应尊重本人的申请意愿,执业单位、初审机构、评审专家都不能擅自更改(包括变更、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申请专业和相关信息。
(十二)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需要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他材料。
(十三)初审机构上报材料要求
初审专家表应附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之前,初审机构上报材料分为五类:
1、申请初始注册的;
2、申请变更专业(含仅增加辅专业)的;
3、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
4、仅申请继续注册的;
5、注销注册的。
如有涉及多类变更的,以变更专业(含仅增加辅专业)、变更执业单位、继续注册的顺序,按前者包含后者的规则归入相应类别(具体顺序参见《注册管理系统》人员信息中的链接二)。
根据申请主专业所对应的31个专业顺序将上报材料分别打捆。
(十四)申报时间和程序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在2012年8月20日之前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机构应在2012年9月17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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