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9年药士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来源:中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5    中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初级:

  初级(士)

  专业序号专业名称报考类别

  001药学药学

  002中药学药学

  003护理学护理

  004口腔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05放射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06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07病理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08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09营养其他卫生技术

  010理化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11微生物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12病案信息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初级(师)

  专业序号专业名称报考类别

  013药学药学

  014中药学药学

  015护理学护理

  016中医护理学护理

  017口腔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18放射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19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20病理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21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22营养其他卫生技术

  023理化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24微生物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025病案信息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专业序号专业名称报考类别

  026全科医学主治医师

  027全科医学(中医类)主治医师

  028内科学主治医师

  029心血管内科学主治医师

  030呼吸内科学主治医师

  031消化内科学主治医师

  032肾内科学主治医师

  033神经内科学主治医师

  034内分泌学主治医师

  035血液病学主治医师

  036结核病学主治医师

  037传染病学主治医师

  038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主治医师

  039职业病学主治医师

  040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

  041中西医结合内科主治医师

  042普通外科学主治医师

  043骨外科学主治医师

  044胸心外科学主治医师

  045神经外科学主治医师

  046泌尿外科学主治医师

  047小儿外科学主治医师

  048烧伤外科学主治医师

  049整形外科学主治医师

  050中医外科学主治医师

  051中西医结合外科主治医师

  052中医肛肠科学主治医师

  053中医骨伤学主治医师

  054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主治医师

  055妇产科学主治医师

  056中医妇科学主治医师

  057儿科学主治医师

  058中医儿科学主治医师

  059眼科学主治医师

  060中医眼科学主治医师

  061耳鼻咽喉科学主治医师

  062中医耳鼻咽喉科学主治医师

  063皮肤与性病学主治医师

  064中医皮肤与性病学主治医师

  065精神病学主治医师

  066肿瘤内科学主治医师

  067肿瘤外科学主治医师

  068肿瘤放射治疗学主治医师

  069放射医学主治医师

  070核医学主治医师

  071超声波医学主治医师

  072麻醉学主治医师

  073康复医学主治医师

  074推拿(按摩)学主治医师

  075中医针灸学主治医师

  076病理学主治医师

  077临床医学检验学主治医师

  078口腔医学主治医师

  079口腔内科学主治医师

  080口腔颌面外科学主治医师

  081口腔修复学主治医师

  082口腔正畸学主治医师

  083疼痛学主治医师

  084计划生育主治医师

  085疾病控制主管医师

  086公共卫生主管医师

  087职业卫生主管医师

  088妇幼保健主管医师

  089健康教育主管医师

  090药学药学

  091中药学药学

  092护理学护理

  093内科护理护理

  094外科护理护理

  095妇产科护理护理

  096儿科护理护理

  097社区护理护理

  098中医护理护理

  099口腔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0放射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1核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2超声波医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3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4病理学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5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6营养其他卫生技术

  107理化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8微生物检验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09消毒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10心理治疗其他卫生技术

  111心电图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12肿瘤放射治疗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13病案信息技术其他卫生技术

  114重症医学主治医师

  附件2: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报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成绩管理

  (一)各科目仍然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可按有关规定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五)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6)、全科医学(中医类)(027)和社区护理(097)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3: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卫生类学历证明

  四、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五、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26-089以及114],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92-098],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六、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七、按照申报条件中第(五)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八、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九、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十、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附件4: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5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28345366、55530577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受理范围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南汇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5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大沽路100号21楼    23116232/23116231

  受理范围 计划生育系统(周六、日休息)

  注:报名时间: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

  注:报名时间: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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