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201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

  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结果由毕业学校(或报名点)负责录入。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包括:

  ㈠ 综合性评语。即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㈡ 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学校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定为“D”时,应极其慎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五、报名和志愿填报

  全市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确保考生数据的统一、准确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各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考生自主选择升学的权利,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限制考生报考。中考招生报考指南由市统一编印,各区负责将报考指南在填报志愿前分发到每位中考考生手中。考生应全面了解有关招生学校的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各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身条件认真填报志愿;报名数据和志愿数据一经确认,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凡因志愿填报不合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报名和志愿填报工作由市招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六、录取批次设置和录取标准确定

  ㈠ 录取批次设置

  ⒈ 提前批:

  佛山市第一中学、佛山市第二中学、佛山市第三中学、南海区石门中学、南海区南海中学、顺德区第一中学、三水区三水中学、高明区第一中学等8所公办普通高中的普通生,以及佛山市第一中学的指标生、择校生、体育特长生。

  ⒉ 第零批:其他7所提前批学校区内指标生。

  ⒊ 第一批:面向全市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普通生(提前批学校除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面向全市招生的艺术特长生(普通生)。

  ⒋ 第二批:区内招生的普通高中(含普通生、择校生、扩招生及体育、艺术特长生)及民办普通高中。

  ⒌ 第三批: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生,市中心业余体校高中班,市体育运动学校,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面向全市招生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⒍ 第四批:部、省属及外地在我市招生的和市、区、镇属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

  ㈡ 确定录取标准

  ⒈ 提前批、第一批、第三批学校录取标准的确定

  由市招生部门按1:1的比例划定各批次(层次)高中阶段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并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学生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在B等级(含B等级)以上。具体做法是:

  ⑴ 按各批次(层次)招生学校的总计划数,以一定比例划定该批次(层次)最低录取控制线;

  ⑵ 在各批次(层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进行投档;

  ⑶ 投档时,先投第一志愿,若招生学校计划未满,则投第二志愿,第三志愿,……,依此类推;

  ⑷ 在投档过程中,若招生学校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考生分数相同,则采用同分比较原则找出优先者。即:①比较综合表现评定等级,优先录取综合表现评定等级高的学生;②比较考试科目总分(不含加分);③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④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直至找出优先者;

  ⑸ 若招生学校在该批次(层次)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以5分为一个分数段,依次降分投档录取。

  ⒉ 第零批、第二批、第四批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并报市招生部门备案。

  七、招生录取管理工作

  ㈠ 中考的报名、填报志愿及录取等工作,全部在佛山市中考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并实行分批次录取,确保全市中考工作的指挥调度、信息发布、数据查询、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管理等效率不断提高。

  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禁擅自调整考生录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已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二次录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未经市或区招生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㈢ 公办普通高中只能录取参加当年中考的考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等择优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按志愿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凡属录取后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当年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处理。学校根据市、区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㈣ 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公费生按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执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收本市考生必须经区招生部门统一录取;自主招收外地考生须报区招生部门审核、市招生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㈤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优先录取当年参加中考的考生,凡是按考生志愿进行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录取的学校和专业。

  对本市中考落榜考生,有愿望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招生学校仍缺额的,可实行注册入学、或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具体补录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制定并报市招生部门备案。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参加东西两翼与粤北山区生源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同时,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体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在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重点的同时,积极拓宽招生面和招生渠道,面向历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及退役士兵、农民工、农村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等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群体招生。这类人员持初、高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接到中等职业学校办理报名。招生学校应根据《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经招生学校专业面试和审核,符合条件者,可直接注册入学。

  中等职业学校凭市、区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教育或劳动部门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凡需报省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名册,由市招生部门统一审核,招生学校须缴交有关费用。

  ㈥ 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学生,按学生本人意愿,可免试直接升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这类考生必须参加中考报名及填报志愿,并填写《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附件2),可以不参加中考考试,学业考试科目的毕业成绩直接认定为A等级,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前优先录取,录取计划占考生报读学校的正取指标。

  凡申报免试入学的考生,须出示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评选省级“三好学生”有关的条件、程序、规定。

  符合免试入学条件但放弃免试入学资格者,参加中考录取时,在原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进行投档录取。

  ㈦ 继续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附件3)。

  ㈧ 根据《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09〕224号)精神,非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附件4),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经区招生部门审批的普通异地借读生,只允许报考普通高中的择校生(扩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往届生及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不得报考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

  ㈨ 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入、无参加我市中考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原地市级中考档案材料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区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这类考生由区招生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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