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2012年中考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相关精神、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和各学校实际培养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举办综合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下达职业学校综合高中招生计划,对擅自招收的综合高中学生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计划中的公助生名额一次性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公助生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提倡各县(市、区)将其它优质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以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回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升学考试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录取指标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上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各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一律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市直高中学校招生办法另定。经市教育局认定的特色高中和体教结合基地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完成下达计划的基础上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但特长生计划不得超过统一下达计划的5%。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优先面向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可扩大到全市范围招生。

  (四)报名和志愿填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审查。考生报名须具备下列条件:

  1、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本县(市、区)常住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

  3、具有初中正式学籍。

  4、毕业考试各项成绩合格;

  5、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七个维度均达C(合格)以上,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C(合格)以上。

  符合报名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一律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报名参加中考。本县(市、区)初中学校在籍学生,由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必须交验户口本和学籍卡。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就读的借读生回户籍所在县(市、区)报考,除交验户口本和学籍卡外,还须交验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籍表、学籍卡、成长记录袋、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等),并加盖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公章。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审查合格后,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招生部门报名。

  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各地各学校有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误导学生填报志愿。普通高中志愿按录取批次在考试前填报,每个批次限考生填报一所学校,不设调剂志愿。其它学校志愿按市招生办有关规定填报。

  (五)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直中学招生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1、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录取时先录取公助生,再录取择校生。若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如仍并列,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生,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和考生成绩在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指标分配生基准录取分数线按招生计划在全部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截取,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在基准分数线下降50分。如果县城(市区)和乡镇初中学校上线考生人数不足分配名额数,其剩余名额则首先分别在县城(市区)和乡镇学校考生中录取。

  2、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各普通高中学校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实行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信息技术、科技活动等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的政策,招生计划须由学校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超过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5%,由录取学校按有关规定确定公助生或择校生。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得单独举行文化课考试,且不得扩大招生范围。

  推荐优秀生录取的主要资格和程序是: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中,获得个人三等奖以上奖项,有获奖证书、作品和表彰文件,并经毕业初中学校校长、班主任和指导教师联名推荐。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按照政策要求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

  3、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照顾性加分政策。

  4、新生学籍注册。各地各学校录取结束后,各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通过“河北省普通高中教育网络平台”及时注册新生学籍,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审核学籍。

  八、实施保障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教育形象和考生利益,确保初中毕业与升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1、实行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中考中招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全程指挥。报名资格审查、考务、阅卷、登统、录取等工作由主管招生和基础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凡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集体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2、规范招生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擅自增加和缩减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2)不准在规定时间前提前组织招生考试。

  (3)不准擅自改变考生报名和录取资格等有关政策;

  (4)不准在媒体和社会上作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

  (5)不准初中学校和个人为高中学校有偿招生。

  (6)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志愿。

  (7)不准录取已被其它学校按政策录取的学生。

  (8)不准将中考报名及成绩数据库交给任何学校。

  (9)不准高中学校自定录取标准和自行录取。

  (10)不准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不予审核注册学籍,谁招生谁负责、谁处理善后问题。

  3、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阳光工程”

  (1)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择校生比例和降低最低录取分数线。要规范收费程序,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必须有主管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并按规定将收费及时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公示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升学考试报名资格、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收费标准,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的招生录取办法、程序、结果等,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阳光运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3)诚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推荐优秀生的有关人员和责任人,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

  (4)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地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5)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4、切实加强初中阶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县(市、区)要坚持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工作落到实处。不得乱编、滥印、乱订各种复习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要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因初中毕业考试、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所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县(市、区)、本校2012年初中三年级学生全部按时完成学业,并参加毕业考试,同时要对不准备升学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严禁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及学业考试评价的文档电子化管理系统,真正实现分学期、分学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情况、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等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采集、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整个过程的计算机管理。

  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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