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录取
今年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经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同意,实行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统一考试、统一录取(五年制高职除外),由市招考委与市教育局共同领导,市招考办统一组织,市教育局有关处室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招办协助。
中心城区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招生学校进行,实行“分段投档,段内志愿优先”的录取办法,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计划执行。
各郊区(市)县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各郊区(市)县招委和教育局安排实施。录取工作结束后,应赓即将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录取的新生数据报送市招考办。
民办普通高中的录取今年继续实行学校提前招生与集中录取相结合、多次录取的招生办法。在公布招生计划时,各民办普通高中应向社会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中考结束后,学生在填报中考志愿的同时,可凭《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提前录取志愿卡》和中考成绩到报考学校,经资格审查,学校面试后,由学校确定是否预录取,学生一经被预录取,由预录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到市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校,其所预录学生的《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提前录取志愿卡》自动失效,市招考办将按这部分学生填报的以后各批次志愿在场内予以录取。凡在提前录取中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不再参加第四批的录取。
对录取场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市招考办将统一向社会公布计划,统一组织网上补填志愿、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参加市招考办统一组织的网上补填志愿,也可到市招考办公布的未录取满额的学校自主选择,学校到市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
凡在我市招生的各类中职学校,必须在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否则所录学生均视为无效录取。未参加今年中考的学生(包括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和进城务工人员、返乡民工等),由学校自行组织生源,到市招考办办理录取手续。采取本办法招生的学校必须向社会及学生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类别(如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等等)、办学性质(如是否民办)、招生专业、身体条件、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或面试要求)、收费标准等。各学校严禁以自主招生的形式录取已参加今年中考的应届学生。
一个学生只能有一个学位,已被录取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以录取。
九、加(降)分政策
(一)五年制高职(含师范)、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的有关录取加分政策按省招考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两类高中(指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录取的加(降)分政策规定:
1、考生身份类加分
项 目 | 加分分值 | 备注 |
少数民族考生 | 5 |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子女 | 5 | |
烈士子女 | 20 |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 10 | |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 20 |
2、素质教育类加分
⑴科技类
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10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原则上应为个人项目比赛,集体项目比赛的加分由市教育局认定 |
在教育部与科技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科技发明创造比赛中获二、三等奖者 | 8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在省教育厅与省科协共同组织的省级科技发明、科学论文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在团省委、省教育厅组织的“亿利达”杯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在成都市教育局组织或成都市教育局与市科协共同组织的市级科技比赛(电子制作、机械模型、创造发明、科技论文、信息学)中获一等奖及以上者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⑵体育类
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一级的学生运动员。 | 10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规定比赛见附件。凡参加省级比赛并取得名次和达到相应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学生必须有参加《成都市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系列选拔赛》(成都市教育局及体育局举办的比赛)的经历及获奖记录。 |
参加规定比赛(限单项及团体项目中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的50%队员),在比赛中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二级的学生运动员。 | 8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一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一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 8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参加规定比赛,获得各单项第二、三名的学生运动员、团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羽毛球、网球)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50%队员)。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3)艺术类
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经市教育局推荐,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获一等奖者 | 10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加分奖项应为初中阶段参加初中组比赛所获奖项 |
经市教育局推荐,参加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艺术个人项目比赛,获二、三等奖者 成都市“蓉城十佳艺术新苗” | 8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
成都市学生优秀艺术人才选拔赛获一等奖者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3、过程评价类加、降分
⑴加分
项 目 | 加分分值 | 获奖时间 规定 | 备注 |
获市(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5 | 2009年9月1日以后 |
⑵降分
等级 | 报考省级及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降分值 | 报考市级及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降分值 | 备注 | |
综合素质评 价 | A | 正常录取 | 正常录取 | |
B | 正常录取 | 正常录取 | ||
C | 10 | 正常录取 | ||
D | 20 | 10 |
在录取中,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政策照顾,除烈士子女或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累加一项最高额加分照顾外,其他考生只享受一项最高额的加分。所有学科类竞赛获奖均不享受加分。
各郊区(市)县两类高中录取的加、降分政策由各郊区(市)县招委、教育局参照中心城区政策制定。
为确保新生质量,杜绝不正之风,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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