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就地中考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2011年10月28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出公告,就《陕西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第33条提出:“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认真落实这一要求,陕西省教育厅结合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81号)精神,集中力量对全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
  在充分征求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陕西省实际,省教育厅起草了《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陕西省境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其目的是保证陕西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
  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因《办法》涉及面广,事关千千万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正式印发实施前,决定利用一周时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1年11月4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电话:029-87334621,电子邮箱:jjyc2010@163.com),请提交建议意见时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以便于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沟通。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省教育厅会认真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吸纳合理化建议,对《办法》进行充实和完善。

  附:

陕西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
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关于研究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81号)的实施工作,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陕教基二〔2011〕6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陕教基一〔2011〕13号),保证我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后需要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人员。其他外来流动人口及其子女不属于此办法适用范围。
  二、从2012年起,凡户籍不属于流入地的在陕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义务教育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或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与流入地学生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对在陕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已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注册学籍的初三应届毕业生,允许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对虽没有取得流入地就读学校学籍,但已在流入地学校连续就读满一年的初三应届毕业生,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就读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同取得流入地就读学校学籍,也允许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四、按学生本人意愿,要求在流入地申请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须在陕西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规定报名日期前2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监护人持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户籍、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义务教育流出证书在流入地就读学校统一报名,由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结果须在就读学校向社会公示5日。流入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公布审核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在流入地实际务工、就业和居住情况的补充证明材料。
  五、按学生本人意愿,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六、对非陕西省户籍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西完成义务教育后,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对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要求在陕西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要严格审核。经审定,符合条件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的学生,一律按跨省借读对待,不注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籍。
  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放宽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简化、规范报名、考试、入学等审批手续。采取积极措施,将外来人口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规定写入相关招生文件,在招生、考试、升学、收费、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最大限度地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确保他们同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八、各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报名、考试、招生、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大此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解读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做到政策解读到位,贯彻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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