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方案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评价制度改革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2年锦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缓解升学竞争压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锦州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改变以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不断改进提高,逐步构建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对初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学业考试不仅要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还要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综合素质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发展的诸方面,还要关注学生素质的发展过程;普通高中招生不仅要看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还要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公平和公正。
  3.积极稳妥的原则。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既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广泛宣传,稳妥操作,不断完善。
  三、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既是初中学段学生学业的水平考试,又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选拔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一)命题依据和要求
  1.命题依据
  考试命题坚持以教育部印发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并依据各学科的《考试说明》进行命题。
  2.命题要求
  命题要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特别是在生产和生活等具体情境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学生继续学习的潜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试题易、中、难的比例分别占7:2:1,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试题易、中、难的比例为8:1:1(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科考试题以自主合作探究系列丛书中的习题及教材上的章节复习题为主),选择题分数不超过学科试题总分的20%(英语学科不超过40%,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学科不超过50%),物理、化学、生物学科实验性试题不少于学科总分的20%。思想品德学科增加民族团结教育知识考查内容,占思想品德学科总分的5%。
  命题要符合初中教学实际,以学生为本,夯实基础,难易适中,适当控制题量,不出偏、繁、怪和似是而非的题,各学科命题考试的基本要求详见各学科的《考试说明》。
  (二)考试(考查)科目设置及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思想品德和历史综合、生物和地理综合(2013届)、体育与健康。
  2.考查科目:理化生实验操作、英语口语及听力(具体要求见考查工作通知)。
  3.考试方式: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综合、思想品德和历史综合、生物和地理综合均实行书面闭卷考试;体育与健康实行开卷考试。
  (三)学科试卷分数及各科考试时间
  语文、数学满分为150分,英语满分为120分。语文考试时间150分钟,数学、英语各为120分钟;理化综合满分为200分(其中物理120分、化学8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思想品德和历史综合满分为100分(思想品德、历史各5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生物和地理综合满分100分(生物、地理各5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体育与健康满分为60分(含平时成绩20分)。所有考试科目均计入中考总分。
  体育与健康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自2010年9月1日以后转入(含休学)市直学校的学生,中考时必须参加当年八年级生物与地理综合考试,分数计入中考成绩。
  (四)命题范围
  命题范围原则上以各学科毕业年级所学内容为主,具体要求详见各科《考试说明》。
  (五)试卷编制要求
  试卷每大袋31份,每小袋10份,每袋均配座次表。
  (六)考试日程
  考试时间为6月28日至6月30日,具体安排如下:
  6月28日8:30—11:00 语文,13:30—16:00 理化综合;6月29日8:30—10:30 数学,13:30—15:30 英语,16:20—18:00 思想品德和历史综合;6月30日9:00—10:40 生物与地理综合(2013届毕业生)。

  (七)组织考试和阅卷
  1.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和市直招生办分别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初中毕业学生的学业考试工作。
  2.考点设置。考点应设置在办学设施和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农村以乡镇为依托就近设置考点。城区考点要相对集中,可混合编排。
  3.组织监考。加强监考工作管理,规范监考程序。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的优秀教师担任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实行亲属回避制,凡有直系亲属及其子女参考的教师不得参加监考。
  4.监察巡视。市教育局抽派巡视员监察巡视考试工作。
  5.实行网上阅卷。
  (八)保障措施
  1.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学业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学业考试领导小组,切实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学业考试的顺利进行。
  2.网上阅卷人员必须是在职的骨干教师,应确保阅卷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阅卷质量的管理,在作文阅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
  3.市教师进修学院在学业考试结束后组织评价工作组,对试卷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将分析和评价结果于8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4.各县(市)区教育局适时汇报考试管理工作,并将考试管理工作总结于7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四、综合素质评定工作
  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和学校要提高对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定对学生未来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基本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以教育部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内容。在具体操作中,每个方面可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可列举若干关键表现,根据学生日常表现,通过成长记录袋、发展性评价手册等实证材料,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
  (二)方法与程序
  1.方法
  (1)学生自评:学生对自己三年来的发展情况进行自我描述,写出描述性评语。
  (2)同学互评:全班同学(包括本人)进行等级评定。
  (3)教师评价:教师进行等级评定,并写出描述性评语。
  (4)家长评价:对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的结果签属意见。
  (5)学生自我评价、同学互评、教师评价、家长评价在学生综合表现评定中所占权重分为25%,10%,55%,10%。
  (6)对评定的结论,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原则性的重大分歧,提交校评定委员会,经广泛和深入调研讨论后作出决定。
  (7)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40%,市以上“三好班级”不得超过50%;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定为“不合格”时,应慎重。特别对“道德素养”一项更应慎重。评定时要注重原始资料(学生成长记录袋、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等)的分析与概括,从学生的整体表现入手,避免以偏概全。
  2.程序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校内公示,报市教育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2)向教师、学生及家长宣讲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标准和办法,搞好动员工作。
  (3)每个班级成立一个评定小组,制定评定计划,征求学生意见,报校委员会批准后,进一步向学生及家长宣传,以班级为单位开展评定工作。
  (4)根据学生成长记录袋、学生发展性手册等实证材料组织评定工作。
  (5)评定结果向班级学生、家长公示。
  (6)班级将公示的结果报校评定委员会。
  (7)校评定委员会在公示一周内承办学生、家长、教师投诉与举报,而后进行审核批准。
  (8)学校将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名单于5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核准备案后,学校将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6月3日前统一报市直招生办。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学生成长记录袋、获奖证书由学生到高中报到时交给学校。
  (三)评定结果的呈现和使用
  1.评定结果的呈现
  (1)等级表达。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2)学生自我评价(描述性评语)。
  (3)学生成长记录袋。
  (4)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
  (5)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
  2.评价结果的使用
  (1)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2)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
  (3)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措施保证
  1.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成员有副校长、主任、团委书记、班主任代表、任课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实施细则,对校内各班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定工作中的问题。
  2.班级成立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由学校委员会提名,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班主任担任组长,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名单向所在班级学生公示。班级评定小组负责进行班级评定工作,处理本班学生和家长的质询、投诉与举报。
  3.要建立和健全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复议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营私舞弊等现象。
  4.要注重对教师、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掌握话语的主动权。要组织教师深入学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使教师、学生及家长明确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掌握评定的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师生的诚信教育,客观、真实、公正地进行评定,推进学校诚信文化建设。
  各县(市)区及市直学校将实施细则于4月29日前报我局基础教育处。
  五、普通高中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坚持综合评价的原则。不仅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还要依据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充分发挥综合评价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作用;要坚持多元化、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公费生、择校生、特长生及跨县域招生(以下简称“跨县生”)等多元化招生录取办法;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招生政策、计划、录取标准、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向社会公开。
  (一)招生指标划分
  1.跨县生指标: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跨县生指标不占公费生招生指标。
  2.公费生指标:依据各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及区域内各初中报考人数,按比例100%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初中)。
  3.择校生指标:依据招生计划,区域内统一使用,不分配到各初中。
  4.特长生指标:被省教育厅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校”的高中,可按本学校招生计划的2%招收体育特长生。
  (二)填报志愿
  1.每名考生可同时选择报考跨县生、公费生、择校生三个批次,其中跨县生只限报一所高中,其余两个批次可选报两所高中(局直初中毕业生可选报三所高中),公费生和择校生批次中所填报的高中为有序志愿。
  2.公费生和择校生批次志愿栏后设有“是否服从分配”。如填写“是”,视为服从该批次所有学校,填写“否”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服从分配,服从与否均为无条件。
  3.“考生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考生填报或改动志愿。凡志愿有改动、涂抹现象的,一律按无效处理,并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填报志愿学校名称中的数字必须大写(如“一高中”应写成“壹高中”)。
  4.填报志愿在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发布后的三天内进行。
  (三)录取顺序与方法
  按照招生计划分四个批次录取,录取顺序依次为跨县生、公费生、择校生、特长生。
  1.跨县生录取条件及办法
  (1)录取条件
  ①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在招生之列)。
  ②综合素质评定优秀,理化生实验操作及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③学业考试总成绩在县(市)区排名100名以内。
  (2)录取办法及有关规定
  ①各招生部门按各高中跨县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跨县生志愿择优等额确定跨县生录取名单后,将跨县生推荐名单及档案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②跨县(市)区招生中未被录取的考生,依据考生的其他志愿参与其他批次的录取。
  ③各县(市)区跨县(市)区招生工作要在公费生招生工作开始前完成。
  2.公费生录取条件及办法
  (1)录取条件
  ①本校应届在籍毕业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在招生之列)。
  ②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理化生实验操作及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③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超过本县(市)区、市直总平均分10分以上。
  (2)录取办法及有关规定
  ①各招生部门按各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公费生志愿择优等额确定公费生录取名单。每所高中录取时都先从第一志愿中录取,若没录满,再从第二志愿中录取,若第二志愿还没录满,再从第三志愿中录取,最后看是否服从分配志愿。
  ②每所高中拟录取的公费生中的第一名与最后一名学业考试总成绩的分差不得超过120分,若超过120分,则不予录取,所差指标从区域内初中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择优补录,至录满为止。
  3.择校生录取条件及办法
  (1)录取条件
  ①参加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
  ②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理化生实验操作及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2)录取办法及有关规定
  ①各招生部门按各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择优等额确定择校生录取名单。每所高中录取时都先从第一志愿中录取,若没录满,再从第二志愿中录取,若第二志愿还没录满,再从第三志愿中录取,最后看是否服从分配志愿。
  ②被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不得参加择校生录取。
  4.特长生的录取条件、报名及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四)加分政策及优抚政策
  1.加分政策及办法
  (1)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
  (2)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
  (3)居住在少数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时加5分。
  (4)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所加分数计入学业考试总成绩。
  2.优抚政策
  (1)残废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10分录取。
  (2)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子女的优抚办法按市委《关于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3)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若考生既符合加分政策,又符合优抚政策,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五)考生成绩并列时的录取办法
  考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并列时,按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从高到低等额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仍然并列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以及语文成绩从高到低等额录取。
  (六)录取通知书发放
  每个批次的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录取名单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处(科、股)室,同时送交各初中和高中,并将录取的考生档案送交各高中。各初中将录取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一周,无疑义后,由各高中发放录取通知书至各相关初中。被录取考生按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七)学籍办理工作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将根据各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名单和各高中上报的录取名单核实无误后,按照学籍管理要求办理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八)建立考生档案
  各初中要建立考生档案,考生档案内容应包括: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表、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单、毕业生考查成绩单。
  (九)招生纪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级中学要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状元”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学校要积极支持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跨县(市)区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并完善跨县(市)区招生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跨县生招生计划,尊重考生意愿,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3.各高中招收择校生时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录取择校生时,不许招收已被其他高中录取的公费生和择校生。
  4.各高中不得到初中组织招生或引导考生填报志愿。
  5.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6.各高中招收本校教师子女,必须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7.各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或虚挂学籍。招收学生的学费必须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按年度收取,不得跨年度收取费用。
  8.各民办高中要本着“四独立”的原则办学,并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招生工作。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工作,如发现有不实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纠正或停止该校当年招生,限期整改。
  9.凡违反招生规定录取的考生,市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责任由违规招生单位和本人负责。
  六、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热点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程序、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要完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到实处。
  2.强化监管,严肃纪律。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等要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完善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凡本文要求公开的政策及有关内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开,积极履行告知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制度。参加考试命题的人员、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录取工作人员等皆应作出相应承诺并签订诚信协议。
  5.建立复议制度。学生对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招生录取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招生学校提出复议要求,有关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
  6.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宣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对考试和招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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