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宜昌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方案

来源:中考    发布时间:2012-07-19    中考辅导视频    评论

  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规[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宜昌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市教育局决定成立市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苏开美同志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局长和基础教育科、计财科、职成教科、体卫艺科、监察室、招考办、教研中心、装备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地教育局应相应成立县市区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和协调相关工作。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改变以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不断改进提高,逐步构建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对初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学业考试不仅要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还要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综合素质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发展的诸方面,还要关注学生素质的发展过程;普通高中招生不仅要看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还要把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等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公平和公正。
  3、积极稳妥的原则。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既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广泛宣传,稳妥操作,不断完善。
  二、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既是初中学段学生学业的水平考试,又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选拔性考试,考试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一)考试(考查)科目、考试形式、考试时限及考试时间
  1、考试(考查)科目
  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城区开卷)、历史(城区开卷)、地理、生物、体育与健康。
  学校考查科目:音乐、美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信息技术、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
  2、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分为纸笔考试、操作考试(查)和综合考查三类。
纸笔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语文、数学、英语卷面分各为120分,其它科目卷面分各为100分。
操作考试(查)科目: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和信息技术。
综合考查科目:音乐、美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英语听力与口语。
  3、考试时限:语文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数学、英语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物理、化学考试时限各为90分钟,其它学科考试时限各为60分钟。
  4、考试(考查)时间:八年级结束时,组织地理、生物考试;九年级结束时,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考查),其它科目考查时间由学校根据课程结束时间确定。
  (二)成绩呈现方式
  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根据考试(考查)科目的卷面分数或考查结果,按一定标准转换为等级。语文、数学、英语3科分别根据卷面得分按A、B、C、D、E、F、G、H、I 9个等级呈现,等级标准为:110分及以上为A等,105—109分为B等,100—104分为C等,95—99分为D等,90—94分为E等,80—89分为F等,70—79分为G等,60—69为H等,59分及以下为I等。物理、化学2科分别根据卷面得分按D、E、F、G、H、I 6个等级呈现,等级标准为:95分及以上为D等,90—94分为E等,80—89分为F等,70—79分为G等,60—69分为H等,59分及以下为I等;体育与健康根据考试成绩按G、H、I3个等级呈现,70分及以上为G等,60-69分为H等,59分及以下为I等。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4科根据卷面得分按H、I2个等级呈现,60分及以上分为H等,59分及以下为I等。学校考查科目根据考查结果按H(合格)、I(不合格)2个等级呈现。
  (三)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计分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其总分为660分,等级分总分为42分(以I等计1分,A等计9分为标准转换)。
  (四)考试命题
  1、统一考试科目试题由市统一组织命制。命题教师由市统一抽派,封闭管理。
  2、命题内容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加强试题的探究性和开放性,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试题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试题的难度值控制在0.65左右;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试题的难度值控制在0.75左右。
  4、试题命制充分发挥各类题型的功能,积极探索使用新题型。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适当,题量和难度适中。不设置偏题、怪题,不超标命制试题。
  5、市统一制定评分标准和评分说明。
  (五)考试组织
  1、市、县(市区)分别负责组织初中毕业学生学业考试工作。
  2、考点设置。考点应设置在办学设施和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初中学校。农村以乡镇为依托就近设置考点。城区考点相对集中,混合编排。
  3、监考组织。加强监考工作管理,规范监考程序。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的优秀教师担任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实行亲属回避制,凡有直系亲属及其子女参考的教师不得参加监考。
  4、考试巡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抽派巡视员组织考试巡视工作。
  三、综合素质评价
  所有参试考生皆应参加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一)评价的基本内容、标准、结果呈现方式及比例要求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包括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维度。在具体操作中,五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目标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可列举若干关键表现,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评定。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呈现形式包括两部分:一是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应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二是评定等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五个维度分别用A、B、C、D四个等级呈现,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3、各个维度A等人数比例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30%-40%之间,C等人数控制在15%—20%之间,D等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各初中学校组织进行。
  2、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有关处室负责人、家长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下设工作实施小组和监察小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领导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校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接受咨询与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3、班级建立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家长代表和学校领导各一名,负责组织、实施学生的自评与互评,教
  (三)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可采取自我描述、提供质性素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学生互评采取班级全员评议的方式进行。教师评价要按集体评议、单独评价的方式进行,加强协商与交流。对评定结果出现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评价按照《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体系》,依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初中三年的过程性材料(关键考试的成绩、关键的表现性作业、综合实践活动情况、特长和获奖情况),参考学生自评和他人评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3、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负责对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的结果分别按50%的比例进行综合定等,同时完成综合性评语,并填写《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4、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对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后报市、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审核,并在班内和校内公示各个维度的A等生名单,调查和处理有异议的评定结果。
学校将学生的《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归入学生档案袋,填写《宜昌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将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市、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审核备案。
  5、为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师生在评价过程中的工作量,应辅助于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评价。
  6、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4月底完成。
  四、普通高中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统一划等录取、分配生录取、破格录取和特长录取等多种招生方式。
  (一)统一划等录取
统一划等录取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划等,差额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学生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统一考试等第人数、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等信息,填报志愿。
  2、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学生志愿,按1:1.1左右的比例划定投档等级,实行差额投档。
  3、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录取计分科目成绩相同时,要重点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思品、历史、地理、生物等考试学科的成绩。差额录取时,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委员会要集体研究,必要时实行票决制。
  (二)分配生录取
  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校均衡公平,充分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导向作用,实行分配生招生制度。
  1、分配生资格:多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平时学业成绩优秀,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达到规定要求;担任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时间长,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平时学业成绩优秀,初中毕业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达到规定要求。
  初中阶段就读三年以上或在本校就读不满三年者不具备分配生资格。
  2、分配生须参加统一考试,考试成绩不对外公布(可在高中录取结束后告知考生本人)。
  3)分配生招生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实行。
  (三)破格录取
  对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潜能者,实行破格录取制度。
  1、破格生资格: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潜能(不包括体育和艺术)并具有一定成果。
  2、破格生录取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初中学校班主任和校长审核签字,高中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录。
  3、破格生录取名额控制在招生学校正取计划数的1%以内。破格录取指标属正取类计划。
  4、破格录取工作与统一划等录取工作同时进行。
  5、破格录取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实行。
  (四)特长录取
  为鼓励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和满足普通高中学校办学需要,实行特长录取。
  1、招生计划由学校申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招生。
  2、特长生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
  3、特长生录取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可根据专业成绩相应降低学业考试成绩等次。
  4、特长生录取名额控制在总计划数的2%以内。
  5、特长录取工作在学业考试之后进行。
  五、组织与制度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教育的自身发展,要有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作保障,确保工作科学有序进行。
  (一)组织领导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初中学校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普通高中学校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录取标准和工作规程,组织招生工作。
  (二)学业考试工作的组织及管理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实行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各部门和科室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查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基础教育科牵头制定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政策,组织学业考试的命题、志愿填报及普通高中录取等工作。计划财务科牵头制定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市教研中心制定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科考试(考查)标准,抽查与评价学校考查科目实施情况,参与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组织城区网上阅卷工作,进行考试综合评价和质量分析。体卫艺科负责制定体育与健康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体育特长生招生专业考试。市招考办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市装备站负责制定理化实验、信息技术操作考查方案并抽查与评价学校实施情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教育局有关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县市区的各项工作。各初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发的学校考查科目标准,负责组织学校考查科目的考查。
  (三)制度保障
  1、公示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定结果,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划等录取的标准、办法和结果,分配生、破格生和特长生录取结果等。
  2、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制度。参加考试命题的人员、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录取工作人员等皆应作出相应承诺并签订诚信协议。
  3、监控制度。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有关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以及普通高中招生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4、复议制度。学生对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和招生录取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初中学校、招生学校提出复议要求,有关学校必须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调查,及时处理。
  5、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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