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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通过筹集社会民间资金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
2.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应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二)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受托代理业务的概念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
2.受托代理业务的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与其通常从事的捐赠活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需要将两者区分开来,按照不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3.受托代理业务的核算
(1)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应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入账金额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2)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3)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
(三)捐赠收入的核算
1.捐赠收入的概念
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
捐赠一般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捐赠是无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属于非交换交易;
(2)捐赠是自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从而将捐赠与纳税、征收罚款等其他非交换交易区分开来;
(3)捐赠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转让不属于所有者的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判断某项交易是否是捐赠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将捐赠与受托代理交易等类似交易区分开来;
(2)可能某项交易的一部分属于捐赠交易,另一部分属于其他性质的交易;
(3)应当将政府补助收入与捐赠收入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和反映。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发生生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捐赠是捐赠的一种,即捐赠人自愿地向受赠人无偿提供劳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其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2.捐赠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
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
无形资产
贷:捐赠收入一一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附加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期末,将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捐赠收入一一非限定性生收入
“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
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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