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37):驰名商标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17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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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P481)

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解释1:(1)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全面保护”的原则,不管是相同、类似的商品,还是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均被禁止;(2)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的原则,只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才被禁止。

解释2:对于非驰名商标,实行“同类保护”的原则,只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才被禁止。

2.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解释1: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解释2: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解释3: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驰名商标的使用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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