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31):商标注册的原则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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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P480)(★★★)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使用,但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到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解释1:商标不能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如美术作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解释2: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反对他人抢注,如果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先用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者撤销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不能根据《商标法》禁止他人仿冒、假冒其商标。

3.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4.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解释:(1)商标:先申请→先使用→协商→抽签;(2)发明专利权:先申请→协商。

5.优先权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6.商标合法原则(P481)

(1)可以注册的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解释:声音商标,是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声音。声音商标是以听觉而非视觉的方法,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来源。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解释:前述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④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解释:可口可乐公司的“玻璃瓶型”商标就是三维标志的注册商标。

⑤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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