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26):专利申请原则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11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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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原则(P468)(★★★)

1.先申请原则

(1)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3)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4)申请人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

解释: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因此申请日的确定至关重要。对专利申请人来说,从申请日的次日起,专利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就会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如果他人再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都丧失新颖性;从申请日的次日开始,申请人就可以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或者发表,对新颖性都没有影响;若经过审查,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开始起算的。

2.优先权原则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解释: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谈不上本国优先权。

 

3.单一性原则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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