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2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11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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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468)(★★★)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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