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23):专利权的客体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10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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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P465)(★★★)

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统称为发明创造)。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解释1: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2: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3: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4:前四项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第五项虽然属于技术发明的范围,但因为涉及国家安全而不授予专利权;第六项将平面印刷品排除在专利权的客体之外,主要原因是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视觉上的艺术美,而非技术上的新的进步。

解释5: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万能钥匙),不授予专利权。

解释6: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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