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21):行政性垄断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9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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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类型

(1)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⑤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⑥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⑦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2.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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