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20):经营者集中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8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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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豁免条件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

3.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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