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19):垄断协议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8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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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

1.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价格(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

(2)划分市场(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3)联合抵制(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2.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3.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4.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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