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1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7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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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

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解释:第1条的关键词为“不公平”,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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