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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P500)(★)
1.执法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2.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
(4)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
(3)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机关违规担保的形式
(1)国家机关以自己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对外提供担保;
(2)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3)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对外提供担保;
(4)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对外提供担保。
5.公款私存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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