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1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5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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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P500)(★)

1.执法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3)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2.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

(4)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

(3)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4.国家机关违规担保的形式

(1)国家机关以自己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对外提供担保;

(2)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3)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对外提供担保;

(4)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对外提供担保。

5.公款私存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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