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13):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5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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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法律制度(P497)(★)

1.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有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还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2)审批权,有权审批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本级政府的决算;

(3)撤销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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