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11):政府采购合同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4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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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P493)(★★★)

1.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的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两个以上的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相关链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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