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09):政府采购方式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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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P488)(★★★)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相关链接1: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相关链接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相关链接3: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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