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08):政府采购当事人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2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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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P487)(★)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

2.供应商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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