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206):非居民企业的征收管理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4-01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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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P417)(★)

1.适用税率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2014年新增)

相关链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其中:(1)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2)对来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不足12个月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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