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9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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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P406)(★★★)(2013年单选题)

(一)收入

1.免税收入

2.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1.农、林、牧、渔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三免三减半政策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年判断题)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2012年单选题、2013年综合题)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加速折旧(2010年多选题)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低税率优惠(2012年单选题)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解释1: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解释2: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014年重大调整)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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