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93):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6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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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项目(P387)(★★★)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013年综合题)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12年判断题)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2年单选题)

解释: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011年综合题)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解释2: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的收入额。

解释3: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案例:2013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1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在本题中:(1)债务重组收益为营业外收入,销售(营业)收入=1200+400=1600(万元);(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600×5‰=8(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20×60%=12(万元);(3)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12(万元)。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按照统一口径计算扣除标准。

相关链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案例:境内甲生产企业2013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入1000万元,转让专利权取得净收益500万元,广告费支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在本题中:(1)出租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为“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专利权取得的净收益为“营业外收入”;(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4000+1000)×15%=750(万元);(3)超过扣除限额的2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2011年综合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综合题)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释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除另有规定外,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8.利息支出(2011年综合题、2013年综合题)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10.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链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价外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解释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12.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3.其他支出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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