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92):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5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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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

解释:(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2)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2011年综合题)

2.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新增)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对所有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解释2:对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2)不足12个月的,征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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