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9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5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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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解释1: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解释2: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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