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88):营改增税收优惠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3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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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P365)

1.免税(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相关链接: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7)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2.即征即退(包括但不限于)

(1)2015年12月31日之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甲管道运输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天然气输送服务。2014年3月,甲公司向客户运输天然气共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万元,同时随同天然气输送向客户收取管道维护费50万元。已知,当月发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万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在本题中:(1)2015年12月31日之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当期销项税额=3000×11%+50÷(1+11%)×11%=334.95(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334.95-150=184.95(万元);(4)当期实际税负=184.95÷[3000+50÷(1+11%)]=6.07%,超过了3%的标准;(5)按照3%的标准应缴纳增值税税额=[3000+50÷(1+11%)]×3%=91.35(万元),甲公司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184.95-91.35=93.6(万元)。

3.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2)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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