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85):营改增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2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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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员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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