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82):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20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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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P345)(★)

1.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2014年新增)

3.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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