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79):进项税额特殊问题的处理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9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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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问题的处理

1.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将该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兼营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案例1: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涂料(应纳增值税),也从事装修劳务(应纳营业税)。2014年3月,甲公司购进一批涂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当月甲公司将外购的涂料部分用于销售,取得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17万元;部分用于对外提供装修劳务,取得营业额为234万元。在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17÷(117+234)=5.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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