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78):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8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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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1: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3: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4: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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