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7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8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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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释3: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依据;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税收缴款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扣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解释1: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解释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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