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76):增值税销售额的界定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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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界定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解释:(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4)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金额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优质费等)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一般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4.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2012年单选题)

6.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在视同销售中:(1)有“同类货物”的,直接按照“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可;(2)没有“同类货物”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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