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72):行纪合同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5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中级会计师最新模拟题 中级会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怎样才能一次通过中级会计师三门?注册后试听

【赠送】分享赠送中级会计师资料


行纪合同(★★)(2011年简答题)(P314)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1:(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解释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解释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相关链接: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构成滥用代理权。

5.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