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68):技术合同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3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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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P308)

1.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相关链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2009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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