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65):建设工程合同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2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中级会计师最新模拟题 中级会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怎样才能一次通过中级会计师三门?注册后试听

【赠送】分享赠送中级会计师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P304)(★)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