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64):承揽合同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1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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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P303)(★)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随时解除”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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