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61):借款合同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10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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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P299)(★★)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009年多选题)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013年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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