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60):赠与合同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09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中级会计师最新模拟题 中级会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怎样才能一次通过中级会计师三门?注册后试听

【赠送】分享赠送中级会计师资料


赠与合同(P298)(★)

1.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解释: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因此,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限于双务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2012年多选题)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例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1:如果发生上述法定情形,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均可以撤销该赠与。

解释2:(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