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51):交付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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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法律效力(P291)(★★★)

1.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释: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孳息的归属均自“交付”时转移。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所有权

(1)动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2)不动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解释:如果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动产的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均自“交付”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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