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34):抵押权的设立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24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中级会计师最新模拟题 中级会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怎样才能一次通过中级会计师三门?注册后试听

【赠送】分享赠送中级会计师资料


抵押权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解释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009年单选题)

2.动产(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这些财产无论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