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131):保证责任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2-23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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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主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1)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共同担保(保证、抵押并存)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12年简答题)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①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解释: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其他规定

(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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